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債務人 李銚培 代理人 周書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1.提出110年1至3月計程車日報表及月報表,並提出計算式陳報最新收入。
2.提出汽車於中古車行之估價單。
3.陳報109年7月後是否有處分股票及現有股票設質?
4.陳報每月扣薪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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