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30號聲請人 林振木 即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本會捐助章程第
4條(業務)、第5條(組織及職權)、第6條(組織及職權)、第10條(組織及職權)、第15條(經費)、第16條(經費)、增訂第18條(經費)、第19條至第21條則條次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捐助章程原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8年10月25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68623號函、相對人之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名冊、原捐助章程(10
0年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8年修正)、108.10.5.捐助章程原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19條至第21條,僅係條次變更,內容與原條文並無二致,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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