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7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之「 陳建偉 」均應更正為「陳偉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之「陳建偉」,顯均係「陳偉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陳偉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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