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宏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宏斌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0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新臺幣249,314元整﹝參證物二﹞,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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