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庚○○
丁○○戊○○己○○丙○○被告辛○○
應送達處所甲○○被告李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曾佩琦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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