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物返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所有物返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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