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緝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緝字第263號自訴人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詐欺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十年,核其行為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迄今已逾十二年又九月,即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及實施偵查至通緝前一日之日期二月二十五(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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