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335號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建榮溫明化溫正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溫明化、溫正秋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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