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朝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緝字第2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朝宏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