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原   告  顏太郎
被   告  顏秀珠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奚淑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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