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38號原告即承受 劉祈玄 ○○○○0號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萍玲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1,29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7號裁定所核定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地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8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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