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謝文賢 被告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被告 鍾淑君
魏木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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