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呂正信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被告楊富樹
林 漢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58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67萬3,333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