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