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原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孝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50號、110年度偵字第1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全孝華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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