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彭振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瓊琳 (瑤?)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提出遭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現場照片圖(彩色)。
三、查報系爭遭占用土地部分市值約多少?並略估算拆除費用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補繳裁判費(若低於新台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