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阮清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兩造間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110年度司執癸字第24642號),依前開說明,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被告即執行債權人所聲請執行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727萬250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727萬2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4064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