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游長江 被告 陳鎮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2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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