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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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趙啟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①10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
0,000元,約定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②
10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③106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106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④107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7年10月02日起至114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均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1日止累計①106,41
5元(其中104,685元為本金;1,43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②57,351元(其中56,303元為本金;74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③53,541元(其中52,336元為本金;805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④260,828元(其中252,674元為本金;7,45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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