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警卷代號BJ000-A110131B號男子
(即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劉靜芬 律師
謝秉錡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其被訴強制罪以外之部分,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此部分即應再開辯論,爰特此裁定此部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