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六三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叁萬玖仟捌佰柒拾陸│0000000││││限公司甲○○│││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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