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9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民國96年2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3月26日)查獲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查扣電腦主機1台。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期滿簽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7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可憑,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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