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4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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