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5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內實際向各債權銀行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最近一個月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等證明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97年11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