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6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琍」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4年度速偵字第13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琍」1台(含IC板1塊)及新臺幣70元,分別係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