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85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麗芬

被告 林瓊瓏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55號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3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42元,及其中新臺幣74,335元自民國

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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