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99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徐文雄

被告歐采諭即歐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9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下午2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4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靜茹

法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