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被告甲○○原名 游清全
23之1號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被告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玖拾參年玖月參拾日起接押審理中,並裁定自玖拾參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肆年參月壹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世雄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文亮法官黃正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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