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嘉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洪秋華┌───────────────────────────────────────────────────────┐│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禾營造有限公司羅│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3年3月31日│30,000元│SB0000000││││美麗│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