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30號上訴人即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訴人即被告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開鑄 上訴人即被告 周夢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解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8日99年度訴字第2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均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則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第一項之上訴利益,應以附表其等受敗訴判決之項目數量計算,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909元(計算式:3,968,000元×4/11=1,442,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連帶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