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俊松選任辯護人詹凱勝律師
王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林彥成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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