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楊晨馨楊騏榕 被告 陳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4年5月起至與訴外人 王全義 終止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以10年為計算,計為2,520,000元(計算式:21,000元×12月×10年=2,5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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