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虞巧緣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原告與被告 羅建平潘淑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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