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兩造簽訂委託銀行代收(繳)電信費契約,自民國九十年後以一年期約續約,於本件九十一年至一○三年間,系爭契約條款有無增、刪或修訂,如有,請併提出各次契約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幸怡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