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瓊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紀廷 即 董建三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9,7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