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嚴勤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嚴勤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以不雅字眼當眾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犯後猶否認犯行,復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