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98號聲明人 陳金玉
劉韋伶 劉瀞文
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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