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87年3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詎債務人自87年4月21日至98年6月18日止,於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累計未還帳款共計新臺幣95,491元整,債務人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