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1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有關被告甲○○之前案紀錄應補正為「甲○○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一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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