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5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在案。受刑人以其上述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七七三號裁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七七三號裁定可稽。茲受刑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幫助施用施用第一級毒│無故持有手槍罪(修正│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修│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83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7條第4項│第11條第1項)││││第30條)││││├──────┼──────────┼──────────┼──────────┼──────────┤│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於│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1日│││││作3年。│││├──────┼──────────┼──────────┼──────────┼──────────┤│犯罪日期│86年5月至同年7月底│86年8月7日│87年3月初至同年月13│86年3月至同年5月中旬││(民國)│││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署│署│署│檢察署││├───┼──────────┼──────────┼──────────┼──────────┤│案號│案號│86年偵字第15008號│86年毒偵字第15008號│87年偵字第15530號│88年偵字第5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7年訴字第255號│87年上訴字第4876號│87年易字第3258號│89年訴緝字第53號│││││││││├───┼──────────┼──────────┼──────────┼──────────┤││判決│87年8月3日│88年5月19日│88年6月9日│89年6月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7年訴字第255號│88年臺上字第5805號│87年易字第3258號│89年訴緝字第53號│││││││││├───┼──────────┼──────────┼──────────┼──────────┤││確定│88年3月19日│88年10月14日│89年4月20日│89年6月7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藥品罪(麻醉藥品管理│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2項)│第7條第4項)│第1項)│││第1款)││││├──────┼──────────┼──────────┼──────────┼──────────┤│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8月,併│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86年9月20日│87年10月中旬至88年11│88年11月18日│87年10月16日起至88年││(民國)││月18日││11月1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及案││署│署│署│檢察署││號├──┼──────────┼──────────┼──────────┼──────────┤││案號│86年偵字第8494號│88年偵緝字第1220號、│88年偵字第17770號│89年毒偵字第2326號│││││89年偵緝字第2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0年上更(二)字第95│89年易字第380號│89年訴字第201號│89年訴字第822號││││8號│││││├──┼──────────┼──────────┼──────────┼──────────┤││判決│91年3月29日│89年3月23日│89年3月23日│89年7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1年臺上字第4854號│89年易字第380號│89年訴字第201號│89年訴字第822號│││││││││├──┼──────────┼──────────┼──────────┼──────────┤││確定│91年8月29日│89年5月6日│89年7月5日│89年10月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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