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6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6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
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
按契約約定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9月25日止,共積欠消費款、利息共
計新臺幣166,938元。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9
月25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爰於95年11月18日公告於自由時
報為債權讓與通知,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以:目前無力清償願與原告協商,一個月可以還5、6千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請
求金額不爭執,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對於有分期清償能
力之辯稱,未提出任證據證明之,尚難以採信,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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