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政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月秀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厚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4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
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