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何國宏
何珮瑜 被上訴人 何宜拔 訴訟代理人 黃榮 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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