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阿彩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阿彩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各順序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清單或遺產相關資料。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