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鄭鎮豪 被告 林秀春 被告 楊秉澤 (原名 楊東進楊瑞禾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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