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72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9月9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5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 之愷 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陸貳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民國98年8月1日下午5時許為警採集尿液
前回溯71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期間)
,在本院所轄桃園縣境內某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愷他命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自承有 施用愷 他命之事實。
(二)經警於98年8月1日下午4時1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前盤檢查獲,並製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3張。
(三)扣案之愷他命2包(淨重共1.6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
克,驗餘淨重共1.62公克),簡速檢測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8月28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為陽性。
(四)被移送人固自述其最後1次吸食時間係98年7月28日晚間10
時許云云,惟以被移送人於同年8月1日下午5時許經警採
集其尿液(編號:E-981021號)為檢體之簡速檢測呈愷他
命陽性反應,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關於愷他命在人體內代謝檢測時間,依行政院衛生署管
制藥品管理局95年1月4日管檢字第0940013654號函所示:
「依據本局92年度科技計劃『新興濫用藥物Ketamine及其
共軛代謝物的偵測』之報告中分析9位以K他命為麻醉劑之
開刀患者之尿液,顯示最慢於50小時檢測不到原態K他命
,於71小時檢測不到K他命之代謝物Nor-Ketamine」。是
本件被移送人於98年8月1日下午5時許所採集之尿液既檢
驗出呈愷他命陽性反應,應可論斷其於為警採集尿液時回
溯71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期間),
有施用愷他命之行為,自應依此認定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
時間。
三、上開扣案之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62公克)係查禁物,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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