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陳明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
○○○巷○○號7樓建物之價值為何,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7樓建物之
房屋稅完稅證明,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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