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小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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