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41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以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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