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3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8-ND-000000-0│1│100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8-NX-000000-0│1│500││└──┴───────────────┴────────┴───┴────┴───┘